关注职业卫生,谈谈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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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1-27 14:1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是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中的基础标准,也是重要的强制性职业卫生标准之一,集中体现了我国几代职业卫生工作者倡导的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思想。
Hygienic standards for the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GBZ1-2010 代替GBZ1-2002
2010-0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2010-08-01实施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l-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
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
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
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
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
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
—— 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
—— 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
—— 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
—— 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
—— 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
—— 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i)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
—— 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
—— 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
—— 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
—— 增加了高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的卫生要求。
k)增加了采光、照明设计的具体要求;
1)增加了应急救援设计的具体要求;
—— 应急救援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配备;
—— 气体防护站装备参考配置;
—— 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
m)删除了已在GBZ 2.2-2007中包含的职业接触限值:
——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 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 局部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 工作地点微波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 高频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 工频高压电作业场所的电场强度限值;
—— 工作地点脉冲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 劳动强度分级。
n)删除了原GBZ l-2002的规范性附录一附录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方法;
o)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见规范性附录-附录B。
P)特殊行业如制药、生物、食品加工等行业在遵守本标准基础上,还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符合本标准的配套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化学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全国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涛、张敏、吴维皑、杜燮祎、邵强、徐伯洪、梁友信、戴自祝、王生、郭建中、王忠旭、李文捷、赵容、吕琳、吴世达、刘茁、余善法、李刚、刘晓延、邵华、林菡、王恩业、刘承彬、樊晶光、赵桂芹、王丹、金晔鑫、陈青松、张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标准-101-56,GBJ l-62,TJ 36-79,GBZ l-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l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l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l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l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l8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 l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卫生标准 health standards
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3.2 工作场所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3.3 工作地点 work 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或作业地点。
3.4 职业性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s
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3.5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
3.6 自然疫源地natural infectious focus
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3.7 卫生防护距离hygienic buffer zone